稳定币能向持有人付息吗?欧盟、美国与新加坡的监管态度 图 1
稳定币能向持有人付息吗?欧盟、美国与新加坡的监管态度 · 图 1

规则背景:一个共同的担忧,三种写法

“持有人能靠持有稳定币本身赚钱吗?“这个问题在三个主要法域得到方向一致、写法不同的回答。监管者的共同担忧是:如果稳定币开始像存款一样付息,用户会以储蓄心态持有它,而它没有存款保险与完整的银行审慎监管;储备收益一旦变成给用户的”利息”,发行方就事实上在做银行生意却没有银行的约束。欧盟、美国、新加坡各自选择了不同的条文结构来实现同一个目标——把”生息”从支付型代币里剥出去。

稳定币能向持有人付息吗?欧盟、美国与新加坡的监管态度 图 2
稳定币能向持有人付息吗?欧盟、美国与新加坡的监管态度 · 图 2

欧盟:直接写进禁令

MiCA 的写法最直白:对电子货币代币(锚定单一法币的稳定币),条例禁止发行方向持有人授予利息或其他与持有代币本身相关的经济利益。这条禁令的逻辑与储备要求配套——发行方拿储备去投资不是问题,但把收益作为”持有奖励”回流给持有人,就改变了代币的货币属性。至于代币化基金、收益凭证这类产品,欧洲市场把它们推到证券法规则(招募说明书豁免、MiFID 框架)里去,而不是允许它们在支付代币的外衣下发息。

美国:禁止付息加收益条款

美国 GENIUS 法案(2025 年 7 月签署为 Public Law 119-27)对支付稳定币采取类似结构:发行方不得向持有人授予因持有稳定币而产生的利息或收益,法案同时禁止以持有奖励名义的激励安排。与欧盟不同,美国把监管重点放在发行方义务的正面清单上——储备、赎回、牌照——再用收益禁令堵住旁路;对分销端与第三方生态(交易所自己的活动、DeFi 协议的分发激励)的处理,则要对照法案条文与后续实施规则。本文提醒:生效触发器与细则进度属于动态信息,以官方文本为准。

新加坡:用业务隔离达到同样效果

MAS 没有专门写一条”禁止付息”,而是从发行主体业务限制入手:2023 年框架定稿规定,发行受监管稳定币的实体不得经营其他支付服务,借贷、质押等向客户支付利息的业务被明确排除在发行主体之外;发行人若把储备资产借出或质押获利再分给用户,也就绕出了框架允许的业务边界。效果上与前两者殊途同归:发行方可以吃储备收益,但不能把收益变成面向持有人的”利息”。MAS 在答复咨询时也确认受监管稳定币不是存款、不享存款保险。

对用户的影响

三种规则共同塑造了市场形态:用户拿到的”稳定币收益”几乎都来自发行方之外的环节——交易所的奖励活动、借贷协议的存币利率、链上协议的分发激励,或持有代币化基金份额而非支付代币。每一层的对手方和监管属性都不同于”发行方付息”,风险定价完全不同。读任何收益宣传时先问一句:付钱的人是谁,他凭什么付——答案若是”发行方把储备利息分给你”,那在主要法域要么是违规,要么这个产品根本不是支付型稳定币。

常见问题

问:那 DeFi 里的稳定币借贷收益合法吗? 答:那是借贷协议给资金借方的定价,不是发行方的付息,落在各法域各自的借贷与证券规则里,不能与发行端禁令混谈。 问:奖励活动算变相付息吗? 答:取决于发放主体、资金来源与持续性,各法域判断标准不同,以监管规则与实施文本为准。

小结

三种法域对”稳定币生息”的回答可以并成一句话:支付型代币的资产负债表上,储备收益归发行方,不应变成给持有人的利息。欧盟用禁令直接写死,美国用发行方义务清单加收益禁令,新加坡用发行主体业务隔离间接达到同样效果。差异只在条文技术,方向完全一致。用户侧的记忆点是:收益的付款人决定收益的性质——交易所奖励、借贷利息、基金份额回报与”发行方付息”是四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关系,混为一谈就等于放弃了对风险来源的追踪。

风险提示

本文依据公开资料撰写,仅为域外监管比较,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各法域条文的生效阶段与实施细则请以官方文本为准,本文不适用于中国内地。请遵守所在地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