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藏品不等于拿到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界线解读 图 1
买到藏品不等于拿到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界线解读 · 图 1

很多中文NFT文章会写”链上所有权不等于版权”,但很少说清这句话在中国法下的具体依据。著作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张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条把著作权拆成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组: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属于人身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属于财产权。清单里的每一项都单独存在,可以单独许可、单独转让——这是理解NFT交易的关键起点。

清单中与数字环境最贴近的是第十一项广播权和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后者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俗地说,把作品放到网上供人点播、浏览,用的就是这一项。你在平台铸造一枚”数字藏品”,链上记录的是某个通证编号归谁持有;而把这幅画印进商品、上传到社交平台、改编成表情包,分别要动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这些权利不会因为一个通证转到了你名下就自动跟过去,除非合同或公开声明明确授予。

第十条之外还有两条常被忽视的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也不侵犯作者发表权。这条是为线下实体原件设计的:买下一幅油画,可以挂出来展览,但无权复印贩卖。把它类推到链上会出错——数字作品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原件”,一个PNG的每一份拷贝内容全同,通证标注的”唯一性”是记账层约定,不是物权法上的原件概念,所以”我持有原版所以我能公开展出”式的推论并不当然成立,平台页面展示的许可条款才是依据。第二十七条则规定,转让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也就是说,哪怕发行方在社群里口头承诺”持币即商用”,想要一份可对抗的版权转让,也应当落到合同文本上;含糊的网页宣传语和链上公告在证据链里分量有限。

落到购物清单式的核对:第一步看发行条款授予了什么,常见的是仅限个人展示或非商业使用;第二步看有没有商用边界,衍生品上限、是否可改作、是否允许品牌联名,条款写法差异极大;第三步看许可是排他还是非排他、期限多长、能否转授权;第四步看原始著作权是否留在作者手里,多数主流公链项目采用作者保留版权、买方仅获有限许可的结构,CC0类项目则相当于作者放弃了部分权利、任何人都可自由使用,这两种结构下”买一枚”的意义完全不同。

要提醒的是,倡议商用不等于商标也归你:把知名藏品图案印上商品还牵涉商标、不正当竞争与人格权;不同法域规则差异明显,跨境交易不能默认中国法结论。

再看两个容易被忽略的实践细节。一是许可链条的层级问题:用户在平台购买藏品,签的是与平台的协议,而平台自己从作者处获得的是什么授权,决定了它能否转授给你;不少平台的条款只写明“展示与个人收藏”,对商用只字未提,这类空档在纠纷中通常按不利于授权方的方向解释,但对消费者而言,事前追问比事后解释便宜得多。二是登记与证据:作品在版权主管部门的自愿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前提——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但登记证书在诉讼中是权属证明的高性价比材料;对数字作品而言,把创作过程文件、首次发布时间戳与链上铸造记录归档,与版权登记配合使用,才能在授权谈判和侵权主张中把“我是权利人”讲清楚。 本文是普法性质的机制说明,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法律意见。

买到藏品不等于拿到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界线解读 图 2
买到藏品不等于拿到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界线解读 · 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