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5年帝国银行法:把碎纸片般的发行权收进一家银行 图 1
1875年帝国银行法:把碎纸片般的发行权收进一家银行 · 图 1

1875年3月14日,德意志帝国颁布《银行法》(Bankgesetz),把”谁能发行银行券”这件事从各邦的存量特权,改写为一条必须由帝国法律明确授予的中央权力。两年之后,欧洲主要国家里最整齐的纸币集中体系之一出现在一个成立仅四年的新国家。对习惯讨论”发行牌照”和”储备规则”的稳定币读者来说,这是一份极佳的百年前制度样本。

统一记账单位是第一步

1871年德意志统一时,境内的货币版图仍然破碎:塔勒、古尔登、不来梅塔勒、各国银行券并行流通。1871年12月4日的铸币规定先把”马克”定义为新版金币十分之一,1873年7月9日《铸币法》正式确立金本位的记账单位,1875年9月22日皇室令宣布帝国货币自187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生效。记账单位统一之后,剩下的问题就是:纸币谁来印?

1875年帝国银行法:把碎纸片般的发行权收进一家银行 图 2
1875年帝国银行法:把碎纸片般的发行权收进一家银行 · 图 2

帝国银行:接管而不是新建

《银行法》给出的方案是把普鲁士银行”国有化转制”:按第49条及附件安排,普鲁士将普鲁士银行连同权利义务移交帝国,换取一千五百万马克补偿;1876年1月1日,在此基础上组建帝国银行(Reichsbank),总部柏林,资本金一亿两千万马克由私人股东持有,行长由皇帝依联邦议会提名任命,初期直接受帝国宰相监督。法条对使命的表述很现代:调节全帝国的货币流通、便利支付清算、促进可用资金运用。

存量特权冻结,增量额度国有

对既有的各邦银行,《银行法》没有暴力没收,而是做了三件事。其一,冻结:新获发钞权必须经帝国法律,任何银行不得在特许邦国之外扩张发行。其二,定额:帝国银行自身获得两亿五千万马克的无准备发行额度,其余分散在三十多家私人发钞银行手里(合计约一亿三千五百万马克)。其三,定价:超出金属准备与法定额度的流通券,按年征收百分之五的发行税——这一机制沿袭英国的”帕尔默规则”,由财政官员坎普豪森写入第9条,让超发在账面上先变贵、再变少。

准备规则同样写死:流通银行券至少三分之一须以流通德国货币、帝国国库券或金条外国金币(纯金每磅1392马克计价)持有,其余以最多三个月期限、至少两名已知偿付能力义务人背书的贴现票据覆盖。

收敛的时间表

数字比法令更能说明集中度:到1889年,三十二家私人发钞银行中十九家已放弃发钞特权;1906年只剩巴登、巴伐利亚、萨克森、符腾堡四家;它们的特权最终在1935年终止。一条”先定额、再征税、等退出”的路径,用了三十年完成了纸币发行权的集中。

对链上发行的参照

这套安排与当代稳定币监管讨论的对应关系相当直观:发行资格需要成文授权(牌照条款);存量发行主体被 grandfather 但不得扩张(过渡期条款);超出储备的发行要付出可计算的代价(超额税);准备资产的构成与久期被逐项限定(储备白名单)。百年前没有区块链,但”如何在保留既有发行者的同时把纪律加上去”这个问题,答案的骨架几乎一样——用额度、税与时间表,而不是用宣言。

风险提示

本文对历史金融法制的解释不构成对任何现代稳定币、代币化资产监管状态或安全性的断言与保证;各国监管规则持续演变,请以监管机构正式文本为准。加密资产交易存在风险,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