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25年生效的《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指引与确立法》(通称GENIUS法案,Public Law 119-27,2025年7月18日签署)里,有一条很容易被当成”发行方不能给你发福利”的次要条款。它其实决定了整个行业的商业结构:法案限制发行方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或收益,却没有直接对交易所、钱包与借贷平台说话。于是围绕”谁算持有人""中间方给的收益算不算绕道”的解释争论,成了这条条款真正的战场。以下内容基于成文法文本与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CRS)的说明,反映的是立法与规则制定阶段的状况,后续解释可能变化。
条款怎么写的
CRS援引的条文(法案第4节)大意是:经批准的支付型稳定币发行人与外国支付型稳定币发行人,不得就持有人持有、使用或留存该稳定币这件事,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利息或收益,无论是现金、代币还是其他对价。措辞有两个关键限定。其一是”solely in connection with”,也就是禁止的对象是”仅仅因为把钱放着”而给回报;奖励如果绑定交易行为,落在条文边缘之外。其二,义务主体只有发行人本身,法案文本没有点名交易所、托管人或借贷协议。
法案其余部分为这张纸搭好了骨架:只有”经批准的支付型稳定币发行人”可以在美国发行(第3节),生效时点是颁布后十八个月或实施条例定稿后一百二十日的较早者;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在此后三年内仍可提供与出售非批准发行人发行的稳定币;未偿还规模超过五百亿美元的发行人须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合格储备清单里不包含为私人信贷提供融资这类安排。

三方模型带来的解释缺口
现实中的多数零售持有关系不是”发行人与持有人”两方,而是三方:发行人只把代币卖给交易所与大型机构参与方,交易所把代币托管在自己控制的链上地址中、再记在用户账上。于是”持有人”(holder)这个未被定义的词,可能指托管代币的交易所,也可能指真正拥有权益的用户。CRS明确指出这一未决问题:如果监管规则或法院把持有人解释为包含交易所,现在通行的收益安排就可能受限;反之则维持现状。
在现状下,机制是这样运转的:发行人的储备(以短期国债等低风险资产为主)产生利息收入,它不能把这笔收入直接以利息形式付给代币持有人;但它可以与销售伙伴分享收入,伙伴再以奖励、返现或积分的形式给用户。批评者称之为绕道,支持者称之为分工。规则制定机构已就此类安排提出过带反驳推定的思路,也就是说,先假定有问题,再由安排方举证说明其不属于”仅为持有而支付的收益”。
为什么立法者要写这一条
答案在类别,不在福利。若支付型稳定币可以付息,它与银行活期存款或货币基金份额的经济差别就模糊了:一类不被存款保险覆盖、以支付为目的的负债,会拿着储备收益去和银行抢存款。历史上美国长期禁止对活期存款付息(Regulation Q时代),银行为规避管制发展出各类创新,最终在1980年代起分阶段拆除利率上限——那是一段比法案更漫长的博弈。立法者显然不想让新轨道立刻重演一遍旧博弈,于是把”支付工具”与”储蓄工具”的边界先用条款钉住。
用户该读什么
第一,看收益来自谁:是发行人的产品条款,还是交易所的奖励计划;后者的可持续性取决于对方愿意烧多久,而不是链上有什么必然。第二,看名目:绑定”持有”的收益比绑定”交易、推荐、质押服务”的收益更接近条文禁止的核心。第三,看披露与终止条款:奖励可以被单方调整或停止,这不违约,也不影响代币本身的价值。第四,看时间:法案的分阶段生效与三年过渡,意味着同一产品在不同日期的合规状态可能不同。
小结
GENIUS法案的收益禁令,用一句”发行方不得为持有付息”划出支付与储蓄的界线,又把”谁算持有人""中间方能否转付”留给了规则与法院。对普通用户,这条款真正的信息是:以后在交易所看到的稳定币收益,更多是一种商业补贴,而不是那枚代币自带的属性。
风险提示
本文为监管机制科普,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持有、使用建议。法律条款的解释与实施时点仍在变化,具体义务与例外以监管机构正式规则与法律文本为准;稳定币收益安排可能调整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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